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(2014)166号)及《江苏省物理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物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
(一)个人会员
1.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:40元/年;
2. 个人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的会费,标准为:120元/5年;
3. 个人终身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,标准为:500元/人。
4. 学生会员免会费。
(二)单位会员
1. 一般单位:400元/年;
2. 理事单位:800元/年;
3. 常务理事单位:1200元/年;
4. 副理事长单位:1600元/年;
5. 理事长单位:2000元/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所在单位即相应成为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。一个单位如果任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总人数超过1人,则按照上述1—5项标准的最高等级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 缴纳办法
学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,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每年须及时缴纳会费。请将会费汇入学会银行帐户(请备注会员姓名和单位):
户名:江苏省物理学会
开户银行: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
银行帐号:4301 0113 0900 1102 846
第六条 会费使用
1. 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费用支出;
2. 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;
3. 必要的工作人员薪酬和劳务支出;
4.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支出。
第七条 会费管理
1.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,厉行节约,并接受省科协、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2. 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第八条 本学会将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。
第九条 会员如长期无故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理学会第十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