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(2014)166号)及《江苏省物理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物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(一)个人会员
个人会员按照40元/年标准缴纳会费,学生会员免费;
个人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四年会费,缴纳标准:120元;
个人终身会员按照500元/人标准一次性缴纳会费。
(二)单位会员
- 一般单位:200元/年;
- 理事单位:400元/年;
- 常务理事单位:800元/年;
-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:1200元/年。
一个单位如果任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总人数超过1人,则按照上述1-4项标准的最高等级缴纳会费。
-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所在单位即相应成为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,须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。
- 学会秘书处负责收取会费,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须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会费。会费缴纳方式有两种:
(1)将现金直接缴纳到学会秘书处。
(2)将会费汇入学会银行帐户:
户名:江苏省物理学会
开户银行: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
银行帐号:4301 0113 0900 1102 846
1.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费用支出;
2.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;
3.必要的工作人员薪酬和劳务支出;
4.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费用支出。
1.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会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,厉行节约,并接受省科协、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
2.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